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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實科技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敏實科技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25日行政會議 通過

第一條 敏實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提供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工作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防治、糾正及懲戒之處理措施,維護當事人權益及個人隱私,特依「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訂定「敏實科技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防治、申訴及懲戒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本校教職員工(教師:指專兼任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 員、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及社團指導老師。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間,發生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事件。前項適用人員如具學生身份得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辦理(以下簡稱性平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定義如下: 1.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2.性騷擾: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2)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3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第四條 本校為防治工作場所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之發生,應辦理防治措施如下: 1.辦理防治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教育訓練,並得利用集會、校園電子郵件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教職同仁有關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措施之宣導。 2.應設置工作場所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申訴管道,設立受理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申訴,並將本辦法公開揭示。 3.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案,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4.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視情況引介至本校相關單位或專責機構進行身心輔導或治療。 5.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依規定進行懲戒處理。 6.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第五條 本校處理教職員工工作場所有關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申請案件時,以人事組為收件單位,人事組並於收件三個工作日內委由性平會負責調查。本校首長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之性騷擾事件者,申訴人應向教育部提出申訴,其處理程序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申訴得於法律規定之申請時效內,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請者,受理人員或單位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請日期。 2.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及與申請人關係。 3.申請之事實及內容及可取得之相關事證或人證。 申請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第七條 性平會應自申請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提報人事組進行後續相關會議審議。
第八條 性平會作成決議前,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請,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請。
第九條 雙方對申請案決議有異議,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向性平會會提出申復。申復應附書面理由,由性平會委員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復。
第十條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之申復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1.逾期提出申復者。 2.申復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依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3.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本校不受理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申復時,應於申復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 雙方如對申復案決議有異議,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向人事組提出申訴。申訴應附書面理由,由教師申訴委員會或職員工申訴委員會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二條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性平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審議。
第十三條 人事組在轉送案件至性平會調查後,應於三十日內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涉及性侵害者或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情節重大者予以停聘之處置。 教職員工停聘期間保留底缺,並停發本薪(年功薪),於停聘原因未消滅前聘約期限屆滿者,仍應依規定審查是否繼續聘任。停聘原因消滅後回復聘任者,其本薪(年功薪)應與補發。
第十四條 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行爲經調查屬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之相對人依相關規定提送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職員工評審委員會爲解聘、停聘、不續聘、調職、降職、減薪、懲戒或其他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校並得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 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職員工評審委員會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第十五條 本校不得因教職員工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第十六條 本校性平會及人事組對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案件審議結果,應採取後續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以預防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